2016-08-08 08:14: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合同中附加了免责条款,咋还要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8月7日,记者从东营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则保险公司因对合同中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而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的案例。
据介绍,市民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李某某所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不计免陪费率险。2015年10月3日,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东营区菏泽路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严重,造成其车辆发动机损坏,车辆发生事故后李某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进行抗辩,但是,该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尽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李某某的申请依据鉴定机构所作出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保险条款中李某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并未对李某某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险理赔款137986元,保险公司履行了支付保险理赔款义务。在此,东营区法院法官提醒市民,保险合同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保险条款的内容多而且部分内容晦涩难懂,保险条款的设定属于格式性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对减轻或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记者 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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