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不免责

2016-08-20 07:52:00    作者:李怀苹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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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被告张某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号车与崔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车辆保险条款1份,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增加10%的免赔率。

  东营网讯 被告张某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号车与崔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驾驶车辆的车辆所有人颜某将张某以及承保张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车辆保险条款1份,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增加10%的免赔率。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关于超载免赔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说明的相关证据。东营区人民法院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人应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险责任的部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尽到说明或提示的义务,未尽说明或提示义务的,有可能产生保险条款设定“免责情形”出现不能“免责”的尴尬境地。(记者 李怀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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