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规: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2016-08-29 10:27:00    作者:马高超 张小杰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备案手续;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工程备案证;建设单位;东营市
[提要]8月28日,记者从东营市住建局获悉,近日,我市印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备案证》而擅自实施工程拆除(含爆破作业)的,均属违法拆除施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8月28日,记者从东营市住建局获悉,近日,我市印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包括爆破拆除、机械拆除、人工拆除)工程的单位与个人,均应依法按规定办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辖区住建管理部门备案,申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证》。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及复印件;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此外,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备案证》而擅自实施工程拆除(含爆破作业)的,均属违法拆除施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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