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男子玩枪伤人 持枪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6-09-05 16:48:00    作者: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刘某 东营区 有期徒刑 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
[提要]9月5日,记者获悉,东营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刘某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手枪将马某头部砸伤,东营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支,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9月5日,记者获悉,东营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刘某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手枪将马某头部砸伤,东营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1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吃完饭后,在东营区玉山路公交车站门口处拦出租车,一辆载着乘客的出租车途径该处将刘某拉上车。刘某上车与司机对话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往坐在副驾驶的马某头上砸了几下。司机赶忙停车,与马某下车报警,被告人刘某搭乘其他出租车逃离现场。一个小时后,在济南路巡逻的民警发现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遂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刘某进行盘查,当场将刘某抓获,并从刘某身上搜出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两颗子弹。经鉴定,该仿“六四式手枪”是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支,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并非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扣押于侦查机关的枪支一把、子弹二颗、棕色皮质枪套一个由侦查机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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