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2 08:48: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市民王某到理想之城小区参加活动时因停车后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溜入河中,造成车辆损失。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王某诉至东营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经东营区人民法院及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驾驶人王某未拉紧手制动导致溜车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约定“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的免责情形。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车辆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约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避免合同中免责事项的发生,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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