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因标签标注有瑕疵 要求十倍赔偿无依据被驳回

2016-12-15 10:11:00    作者:张小倩 董俊俊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标签;瑕疵;十倍赔偿;无依据;驳回
[提要]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某与东营某超市因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已过保质期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大众网东营12月15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董俊俊)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某与东营某超市因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已过保质期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7日,原告马某在东营某超市购买两瓶拉图拉甘莫斯卡托桃红起泡葡萄酒,支付货款398元。两瓶酒的中文标签载明:灌装日期见瓶颈处(年/月/日),瓶颈处喷码为“L07/02/14”。原告以该葡萄酒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按照购买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3980元,并要求被告收回葡萄酒、退还购买款398元。经审理查明,该葡萄酒灌装日期即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7日。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当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故该院认定该葡萄酒的灌装日期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葡萄酒并未超出保质期,灌装日期标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原告未证实该瑕疵存在对其造成误导的情形,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影响原告食用,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无其他法定、约定解除的情形,故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