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 15:50:00 来源:鲁网 我要评论
公司账户没钱,还故意开具空头支票,以此来骗取供货方的货物,这是故意进行金融票据诈骗,这罪名不小。近期日照岚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骗取海参而开具空头支票,最终开具人得到法律惩治的票据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在东营市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主要销售干货海产品。2015年4月至6月,张某到日照市岚山区分三次向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的陈某购买干海参,货值共计56.4万元,并以上述商贸公司名义先后开具五张转账支票给陈某用于支付货款。陈某将其中一张面额为12.4万元的支票兑现成现金,其余面额共计43.99万元的支票,在支票到期后均不能正常兑现,系空头支票。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签发空头支票在十万元以上,构成票据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破坏了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不利于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陈某知道被骗后,并没有急于报警而是开始多次找寻张某,然而购买干海参的张某却躲了起来,陈某无耐之下报警。同年10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认由于资金链断裂,在向陈某购买海参时已无钱支付货款,骗取海参后拿到东营用于销售。案发后,张某将43.99万元货款支付给陈某,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当中,案发之后被告单位以及张某及时将四十多万的货款支付给了陈某,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社会零距离/直播日照记者:王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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