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警方公布最新一期酒驾名单 又有37名驾驶员榜上有名

2017-09-12 08:47: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李江峰

  大众网东营9月12日讯(记者 李江峰)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曝光台,尤其对酒后驾驶行为给予到人到车的公开曝光,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一、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郑红卫,驾驶证号:3705211966****0096,6月24日驾驶鲁E3H611号小型汽车在殡仪馆北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79.1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唐炳功,驾驶证号:3705021967****0819,8月6日驾驶鲁EEN91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利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9.8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陈建强,驾驶证号:3705221973****0636,8月14日驾驶鲁EED156号小型汽车在胜利黄河大桥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2.1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董学华,驾驶证号:3705221962****0237,8月3日驾驶鲁ET1812号三轮汽车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宋洪歧,驾驶证号:3723231984****2414,8月28日驾驶鲁M10369号小型汽车在傅家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8.4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张立伟,驾驶证号:2201821985****3931,9月6日驾驶鲁E553D5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孙文峰,驾驶证号:3705021971****1635,9月5日驾驶鲁E61D58号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王迎光,驾驶证号:3705021976****4811,9月5日驾驶鲁EAX538号小型汽车在云门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邱胜利,驾驶证号:3705021973****241X,9月4日驾驶鲁E05500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霍守平,驾驶证号:3705021974****0413,9月4日驾驶鲁E1180K号小型汽车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岳龙,驾驶证号:3705021988****1218,9月2日驾驶鲁EDZ561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温连水,驾驶证号:3724011980****7213,9月2日驾驶鲁NB8W65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盖光辉,驾驶证号:3705021976****4818,9月2日驾驶鲁EJ2888号小型汽车在太行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李成才,驾驶证号:3723251992****203X,9月7日驾驶鲁M157H7号小型轿车在海港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胡建飞,驾驶证号:3705031992****0912,9月1日驾驶鲁E8U705号小型汽车在东营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扈云锋,驾驶证号:3705221977****1235,9月7日驾驶鲁E40577号小型汽车在省道310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李利斌,驾驶证号:3705221969****0015,9月4日驾驶鲁EAC126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李春永,驾驶证号:3705221973****043X,9月3日驾驶鲁E6P176号小型汽车在新盐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宗继泉,驾驶证号:3705221974****0010,9月3日驾驶鲁E887G0号小型汽车在津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刘海峰, 驾驶证号:3705221973****1011,8月21日驾驶鲁E86604号小型汽车在海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辛培伟,驾驶证号:3705031970****0094,8月15日驾驶鲁E3Z677号小型汽车在迎宾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聂成龙,驾驶证号:3729281989****7436,8月22日驾驶冀J2G061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聂震,驾驶证号:3705231993****2014,8月22日驾驶鲁E0S952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田曰升,驾驶证号:3705231953****2012,8月22日驾驶鲁E3065L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安守春,驾驶证号:3705021979****403X,9月1日驾驶鲁E0X802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1.高志远,驾驶证号:2202831997****1916,8月22日驾驶吉B61R02号小型汽车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2.吴海君,驾驶证号:2321251970****5031,9月4日驾驶鲁E3131Q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3.李伟,驾驶证号:3705021982****1619,8月25日驾驶鲁E0H960号小型汽车在迎宾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1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4.王新凯,驾驶证号:2202031992****2714,9月2日驾驶鲁QLE089号小型汽车在迎宾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 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5.耿新辉,驾驶证号:3705231980****1612,9月1日驾驶鲁EKX588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100ml, 系酒后驾驶行为。

  26.魏小宁,驾驶证号:3705231981****1314,9月3日驾驶鲁EJW877号小型汽车在环湖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7.王文浩,驾驶证号:3705231959****2019,9月6日驾驶鲁E5U760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8.田伟,驾驶证号:3705231976****2030,9月6日驾驶鲁EGP389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9.孙永军,驾驶证号:3705231975****031X,9月3日驾驶鲁MUQ039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0.徐庆春,驾驶证号:3705231987****2731,9月3日驾驶鲁E55303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1.赵云龙,驾驶证号:3206261964****0035,9月3日驾驶苏F508ED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三.对以下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张志学,驾驶证号:3705231973****0018,9月3日驾驶鲁C065J1号小型汽车在团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二次酒驾。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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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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