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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文件,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精神,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十条意见。
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务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压缩审批时限,力争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对规划功能明确、产业项目相似的地块实行区域化总体评估评审,入驻企业直接使用评估评审结果。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名称登记审核流程,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建立完善电子化商事登记平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围绕我市传统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市县两级产业基金,支持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建设,吸引非公有制企业向功能区和园区集聚。
(三)支持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评选认定的省级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利用3年时间,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各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敢亲”“真清”。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二、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五)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
(六)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东营市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目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前置条件。
(七)鼓励支持一批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奖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进入军工领域,对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与应用示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申报取得“军工四证”的,各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八)设立扩大主导产业发展基金。3年内设立总规模500亿元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参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组改制、军民融合、上市融资、“一带一路”建设等,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九)支持发展地方金融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市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
(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强化债权人委员会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加强与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债务风险。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等手段化解风险。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县两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按照小微企业需求,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基金,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
(十三)合法合规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单户最高贷款为10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采取借款人自愿投保的方式,加大保费财政补贴力度,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按照50%给予补贴;贷款本金损失责任银行承担20%,政府财政承担30%,保险公司承担50%。
(十四)鼓励一批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五)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债条件的民营企业,分类建立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组织具有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后备资源库建立定期对接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尽早启动发债程序。
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造
(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市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培育“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的,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给予奖励。
(二十)促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凡民营企业“上云”的,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提升管理水平,以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建设为突破,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二)推动民营企业规范化改制。落实全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我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2018年完成100家企业改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十三)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对改制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推动“个转企”无负担过渡,对“个转企”小微企业前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代理记账费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支持中小微企业跃升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建设,加强“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先进技术的“高精尖”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二十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全面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二十八)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按照省要求,及时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不允许在清单之外设置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国家输配电政策,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支持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协商电价;支持天然气用户与上游供气商直接交易,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进程;研究开展工业供热市场化改革,鼓励供热企业与工业用户直接交易。
(三十)降低用地成本。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培育高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
(三十一)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加大党校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
(三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加大各类园区、商圈、楼宇等领域组建党组织力度,推动应建尽建。市县两级建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费全部返还。建立充实党务工作人才库,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机关、街道、城市社区等党群服务阵地向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放。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
(三十三)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发展信心、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百企帮百村”行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三十四)鼓励支持一批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真实合规开展对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和产能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境外资源,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流通型和科技研发型园区,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三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对重点展会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80%、单个标准展位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民营企业取得境外专利、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助,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的保费,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补助。
(三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等给予支持。
(三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合作。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财政扶持方式,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支持培育对外经贸服务机构。对通过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合作联盟,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服务的机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精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
(三十八)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三十九)合理处置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四十)从严规范涉企案件处置程序。涉企案件调查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严格区分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法人责任,慎重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对涉及企业和企业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民营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四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窃取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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