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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赵奕宁 东营报道
近日,大众网记者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官网获悉,根据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号)显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或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针对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问题。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郭天明、董事会秘书吕俊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大胜华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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