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380元位于全省最高档

2013-03-04 08:33:00    作者:沐之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黄河口
[提要]3月3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我市从3月1日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的1240元上调至1380元,上调140元,增幅12%。自3月1日起,市所辖各县区均执行1380元的最高档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4.5元。

    3月3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我市从3月1日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的1240元上调至1380元,上调140元,增幅1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之前的13元调整至14.5元。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研究确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市情,我市全市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均位于最高档。自3月1日起,市所辖各县区均执行1380元的最高档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4.5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按照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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