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

2013-03-15 15:10:00    作者:曹守华 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中院;公开宣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胜动
[提要]3月15日上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宣判认定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胜动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东营新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文字与图形作为产品标识的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民事责任。
   大众网东营3月15日讯(记者:曹守华 实习生:王青青)上午9时,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宣判认定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胜动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东营新源低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蝶阀上使用与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相同的文字与图形,构成了对中国驰名商标“胜动文字图形”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
    2012年7月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东营新源低温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蝶阀上使用了与“胜动文字及图形”一样的标识,胜动公司于是向东营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胜动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东营新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2年10月东营中院对此案立案受理,经过两次公开开庭、认证,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东营中院判定,原告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符合认 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因为认定涉案商标“胜动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东营新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文字与图形作为产品标识的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民事责任。
    东营中院在审理此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此案是东营中院重新启动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黄蓝经济区建设的逐步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这对于打造全国名优品牌,创建全国知名企业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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