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取消“临时工” 实行资格认证

2014-05-29 09:35:00    作者:李占江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临时工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 利害关系 资格认证
[提要]5月27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我省行政执法队伍将取缔“临时工”。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5月27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我省行政执法队伍将取缔“临时工”。

  依据草案,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如果被监督事项和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被监督事项和本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有利害关系,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应回避。 

  我省还拟为行政执法人员设定多项“行为禁区”: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拒绝或阻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等。

  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把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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