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20年前贪污60万逃匿 东营检察机关首次申请没收贪污所得

2015-03-27 08:25:00    作者:李长莲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贪污公款;检察机关
[提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认为该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在经过大量细致工作后,东营市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于是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大众网东营3月27日讯 被告人逃匿或死亡后,其涉案财产将如何处理?近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人梁某某涉案财产进行申请没收。这是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市检察机关首例向法院提起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据了解,1995年12月5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经查,199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某下属公司财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99022元并携款逃匿。逃匿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贪污公款中的5万元银行存单通过特快专递寄给他人以偿还个人债务,该存单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认为该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被告人逃匿或死亡后,涉案财产如何处理?东营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之前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程序。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经过大量细致工作后,东营市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于是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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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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