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6 09:18: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4月16日讯 利用为养虾户捕虾的机会,梅某甲等三人伙同王某、纪某父母先后六次盗取斑节虾380斤,涉案金额2万多元。记者了解到,日前,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梅某甲等五人均犯盗窃罪,被判处五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孙某在河口区新户镇春兴盐场养殖斑节虾。2014年7月份,雇佣梅某甲、梅某乙、梅某丙三人为其捕捞斑节虾。
不过,梅某甲等三人却没完全将心思放在干活上,见斑节虾每斤高达50元,便打算利用为人捕虾的便利,趁雇主不在虾池时想法“挣点钱”。
通过交往,梅某甲等三人结识了王某、纪某夫妇。五人达成了偷虾、买虾的交易。约定梅某甲等三人盗窃斑节虾,然后放在虾池北边插网处,王某、纪某自行取虾并于次日将钱款放置于插网处。从2014年8月初开始,梅某甲、梅某乙、梅某丙三人交叉结伙,先后六次盗窃斑节虾,共计380斤,涉案金额达2万多元。
2014年8月20日凌晨,王某、纪某夫妇在取梅某甲等人盗窃的98斤斑节虾时被孙某发现,纪某被抓获,王某逃跑。后迫于压力不得不投案自首,并供出梅某甲等三人。当天三人即被河口区公安局抓获。据了解,案发后,梅某甲等三人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40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日前,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梅某甲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梅某等三人积极退赔孙某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上述五人均犯盗窃罪,梅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五千元;梅某乙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三千元;梅某丙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二千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五千元;纪某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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