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东营商业大厦站被抓的俩小偷吗?已被判刑!

2015-05-19 19:33:00    作者: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还记得;商业大厦站;被抓;俩小偷;已被判刑
[提要]记者获悉,近期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资料图
    大众网东营5月19日讯(记者 王青青)2014年9月10日,在东营西城济南路南侧商业大厦公交站,两名小偷联合偷窃乘客手机,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很多市民拍手称快。记者获悉,近期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预谋扒窃他人财物。18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南侧商业大厦公交车站牌处,7路公交车从西侧驶向站牌处停稳,七八个人等待上车,被害人代某某最后一个上车,在她上车的时候,被告人周某某用一个手提黑色袋子快速插到代某某前边上车,代某某准备投钱买票时,周某某在其前面阻挡她,与挎着挎包的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将代某某夹在中间,周某某用黑色袋子遮挡张某某,并往车下挤,张某某用左手提起男士挎包挡住右手,右手从代某某跨在右胳膊的手提包中拿出白色手机一部,然后转身向西走了几步,周某某随即下车准备离开,这时两名在此巡逻的便衣民警将二被告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涉案手机价值2160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