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要账不成起争执 打伤债主被判8个月得不偿失

2015-06-21 08:07:00    作者:王雪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王某某;获刑;被害人;拳打;公安机关
[提要]要账本是有理的事,但如果动手打人,那就有理变成没理了。市民王某某因为要账跟借款人刘某发生争执,一拳把对方打伤,钱没要回来,自己却换来了刑期八个月。王某某与刘某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曾多次向对方讨要欠款,但一直不见还钱。

  大众网东营6月21日讯 要账本是有理的事,但如果动手打人,那就有理变成没理了。市民王某某因为要账跟借款人刘某发生争执,一拳把对方打伤,钱没要回来,自己却换来了刑期八个月。

  王某某与刘某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曾多次向对方讨要欠款,但一直不见还钱。2014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来到东营市水产市场刘某甲经营的店内要账,双方一言我一语的争吵了起来,争吵到激烈处,王某某动手将刘某甲拉起,双方厮打在一起,王某某用拳头将刘某甲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之后,刘某甲将王某某诉到东营区法院。东营区法院审理查明,当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辛店派出所民警接刘某甲之妻刘某乙报案,该所受理后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于同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与刘某甲打架的经过。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0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王某某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害人未及时归还欠款引起,但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害人的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发生。但该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起,且被害人欠款未还是案发诱因,其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询问如实代了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因口头传唤并非强制措施,询问也非讯问,虽对行为定性提出异议,但对事实予以认可,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记者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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