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村主任伙同村委成员私占公款12万余元获刑

2015-08-11 11:25:00    作者:付凤 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利津;村主任;村委成员;公款
[提要]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职务侵占一案作出判决,两人作为村委成员因非法私占集体公款12万余元最终获刑。

  大众网东营8月11日讯(通讯员 付凤 记者 王青青)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职务侵占一案作出判决,两人作为村委成员因非法私占集体公款12万余元最终获刑。

  2010年9月份,担任利津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魏某甲发现利津县某街道办农经站管理的其村账目上有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结余资金,便和该村委会委员被告人魏某乙共谋套取部分款项私分。同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伪造了“2010年青赔明细表”入账,套取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结余资金126270元。其中魏某甲分得63270元、魏某乙分得63000元。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因本村群众上访,将私分的上述钱款退还,并入本村账目。于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到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二人骗取私分村集体公款的犯罪事实。

  利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在担任利津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公款12627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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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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