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智丰财税”不为员工缴纳保险被行政处罚

2015-11-26 17:22: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行政;处罚
[提要]11月26日,东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布了两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东营智丰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被处以罚款。

  大众网东营11月26日讯 (记者 向玲)11月26日,东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布了两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东营智丰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被处以罚款。

  根据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营市劳动监察部门收到东营智丰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两名员工投诉,称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社局调查,东营智丰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实未依法为这两名员工缴纳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28892.68元。经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东营市人社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8892.68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此外,记者也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遇到此类权益侵害时,应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并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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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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