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年施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严厉曝光

2015-12-08 16:54:00    作者:李欣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山东;明年;施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违法行为;严厉;曝光
[提要]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众网东营12月8日讯 (记者 李欣)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

  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2.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

  4.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

  5.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1.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2.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3.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需在网站建立黑名单专栏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格式自作出行政处罚20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法不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将黑名单的管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与《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将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曝光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并对其相关许可申请从严审查;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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