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丈夫给人做担保 妻子工资被执行

2016-08-04 09:2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丈夫;给人;做担保;妻子;工资;被执行
[提要]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作为担保人配偶的工资收入能否被执行?近日利津法院顺利执结的一起案件回答了这一问题。

  大众网东营8月4日讯(通讯员 李洋)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作为担保人配偶的工资收入能否被执行?近日利津法院顺利执结的一起案件回答了这一问题。

  纠纷的起源要追溯到2009年,刘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被执行人李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该借款,王某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利津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偿还该借款,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李某均没有履行。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一下陷入了僵局,最终申请人王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近日,申请人王某再次来到法院,称被执行人李某之妻薄某在某银行工作有工资收入可以执行,但是作为担保人配偶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参照之前的案例,担保人配偶的工资收入一般是不会被执行的。但是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债务虽为担保人李某个人债务,但是其配偶的工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可以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拥有相同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理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执行法官依据上述法律依据依法扣留了薄某的工资,薄某得知此事后赶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出口头异议,执行法官向薄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她拖延履行只会增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薄某通过执行法官的解释,终于明白再拖延下去给自己带来的将是更大的负担。第二日申请人王某和薄某一起到法院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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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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