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顿行业协会商会 在职干部不得兼职社会组织

2013-11-21 09:10:00    作者:魏 然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社会组织 通知 兼职 行业协会 干部管理权限
[提要]《通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通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

  □记者 魏 然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通知》要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的,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按规定批准兼职(包括本通知下发前退休人员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知》要求,目前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人员要辞去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相关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要于2013年12月底前,按本会章程规定调整或选举负责人,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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