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集团官司终审胜诉 以房抵债过户仍未执行

2014-11-18 08:57:00    作者: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微山湖 抵债 房产管理局 住房保障 执行终结
[提要]

  一步之遥,说远不远,说近不近,可望而不可得的尴尬最让人心焦。这正是程平和程振兄弟俩时下的心境。

  作为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集团)的掌舵人,2014年6月6日,他们耗时10年之久、被称作“最离奇官司”的债权纠纷案终于得到了执行终结裁定:2009年12月泰安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1—4层及地下一层的房产以房抵债“也系清偿执行标的额的行为”,为核心执行内容。

  官司终审胜诉,裁定执行终结,微山湖集团的讨债路只差执行到位的最后一步。如今,距离该执行终结裁定的下发已过去了150余天,但这最后一步的执行仍未到位。截至记者发稿,此事还未有最新进展。一步之遥何时能跨过?程平和程振兄弟俩望眼欲穿。

  回顾 终审胜诉执行终结

  2005年4月

  某银行历下支行把凯旋公司一笔2196万元的债权拍卖给了微山湖集团。

  2013年8月16日

  历经之前数年的20多次相关开庭、12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凯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微山湖实业公司(即上述微山湖集团)借款本息。

  2014年6月6日

  微山湖集团迎来救命的执行裁定:(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有关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执行

  过户协执未收到济南房管限期办

  2009年12月

  泰安中院裁定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1-4层及地下一层的房产以房抵债。

  2010年2月

  泰安中院曾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过(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助将以上抵债房产过户给微山湖集团。

  2010年3月

  由于案件再审,泰安中院又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送协执暂停了过户执行。

  2014年7月1日

  在裁定执行终结下发时隔20余天之后,程振却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得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未收到济南中院有关抵债房产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简称协执)。

  2014年10月8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泰安中院发函询问该抵债房产过户执行一事,泰安中院复函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对我院作出的(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的效力予以确认,但并未采取后续的执行措施,综上,我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请你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商案件有关事宜”。

  2014年10月30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又向济南中院发函告知以上情况,并表示“烦请贵院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函告我局,逾期我局将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及贵院作出的(2012)济中法执字第162-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将上述房产办理至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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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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