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08:17:00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11月18日,记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汝强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汝强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间内石汝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吴允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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