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3 08:10:00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我要评论
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大多数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商家的“三包”服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往往会忘记自己这一权利,或者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一权利。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不同商品享受“三包”的范围不同、期限不同,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应提前知晓,购物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维权。而随着网络购物日渐成为现代人生活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网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买到假货该找谁追责呢?
买了皮靴穿三天就开胶,维修后不久又坏了,找商家退货,商家却说已经超出了退货期限;刚换的电脑显示屏又坏了,商家却说大件电器更换主要零部件都没有重新计算“三包”的做法……买东西,要想不被商家欺骗,就得多学点维权知识,下面咱们看看这几个例子。
皮靴
三天就开胶退货期咋过了
张女士12月2日购买的某品牌皮靴,仅穿了3天就出现开胶的问题,张女士找到商家处理此事。经商家查看后,商家称“小毛病 ,我找人给你粘粘就行了。”张女士勉强同意了商家的处理方案。没想到刚修好没多久,另一只靴子又开胶了,张女士认为鞋子质量有问题,才会短时间内接二连三出现状况,就找到商家想要退货。商家却告知张女士其购买的皮靴已超出了法定退货期限……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提供免费维修。”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的产品或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应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皮革制品“三包”法律规定:100元以下的皮鞋“三包”期为60天;100元~300元的皮鞋“三包”期为90天;300元~500元的皮鞋“三包”期为120天;500元以上的皮鞋“三包”期为180天。
显示屏
刚换的又坏了售后咋不管了?
消费者刘女士2013年10月份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显示屏故障,于2014年5月份免费更换了显示屏,谁知2014年12月份,这台电脑的显示屏又出现质量问题了,消费者认为显示屏更换后应重新计算“三包”,但联系售后保修却被告知已过保修期,并称像冰箱等大件电器更换主要零部件都没有重新计算“三包”的做法。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在涉及冰箱等商品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确实没有提及主要零部件更换后重新计算“三包”的规定,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真丝裙
首次穿就脱丝只给修不给退?
梁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条真丝裙子,第一次穿着就在路上发生了脱丝现象,梁女士当时在公交车上非常尴尬。随后,梁女士找到商家,商家承认是质量问题,同意给梁女士修理一下,梁女士感觉这样的质量不敢再穿了,但商家不想给退货。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依据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处理品
皮革类处理品不实行“三包”
2014年12月,高女士在商场购买某品牌处理鞋一双,价格60元,结果鞋子穿了20天装饰品就出现脱落的问题。高女士找到商家给维修鞋子,却被告知“鞋子在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商场对处理品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可以付费维修。”高女士对商场的说法表示不理解。
青岛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另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第一、消费者因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第二、无有效发票或有效凭证的;第三、“三包信誉卡”标明的型号与修理产品的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第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第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通讯员 李晓峰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网购买假货照样能维权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市民在通过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合法维权都有据可依。
网上买假表咋索赔?
近日,孙先生在一家网购平台上的手表店买了一只手表,收货后却发现对方提供的不是正品。孙先生想去追责时发现,这个手表店已关门了,孙先生因没有手表店的实际经营信息,不能投诉而苦恼……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依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因网上购物方式与普通现场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消费者很难查证,新《消保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退货邮费谁出?
近日,吴女士在某网站订购一套床上用品,到货后发现其中的床单上有油渍,吴女士按网站要求已将产品退回后,但对方只同意退还货款,拒绝支付快递费。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所以,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快递费用。
只换不退合适吗?
2014年12月,于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外套,当月25日收到货后,于女士发现穿着效果不理想,想退货,但是卖家称最多能换成店内其他款式 。经反复协商,卖家勉强同意退货。于女士将货物寄回后,卖家却一直没了消息。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如果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晓峰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