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院就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答记者问

2015-05-01 09:10: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登记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条件 答记者问 法院提起
[提要]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立案登记制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省法院也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暂行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立案登记制有关精神,更好地行使诉权、维护权益,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就立案登记制主要精神、我省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措施、群众在立案登记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成武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 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这项改革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谈一下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张成武: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实行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具体来说,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记 者: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主要区别有哪些?

  张成武: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 者:请问哪些案件属于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是不是群众的所有诉求都要进行立案登记?

  张成武:立案登记制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也就是常说的“一审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有关意见、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当事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登记立案。

  记 者: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案登记制改革作出部署后,我省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张成武:我省对立案登记制改革高度重视,并将立案登记制改革纳入山东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改革事项。近日,省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暂行办法》,规范、细化了立案登记的各项流程,统一设计了《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等法律文书的样本。省法院还在全国首家律师网上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配合立案登记制实施,逐步开展了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调整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功能布局,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印制便民服务手册;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

  记 者:您刚才谈到省法院出台了暂行办法,请问该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张成武:暂行办法就立案登记制的流程、工作机制衔接、司法文书式样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诉讼材料清单应载明的事项、一次性当面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的内容和程序、补正不能的后果、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12类情形、不予受理案件的程序性保障、立案期间的计算、诉讼风险告知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的情形等28项内容,以确保我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规范运行和顺利实施。当然,由于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记 者: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可能要受理更多的案件,法院将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张成武:立案登记制实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肯定会大幅增加,面临的工作压力会更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对矛盾纠纷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和审判实现定纷止争,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权利救济,满足群众需求。目前,省法院正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沂源县人民法院“诉讼风险五笔账”的做法,就是根据所诉事项和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通过和群众细算亲情、信誉、时间、经济、风险“五笔账”,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使当事人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决方式中,充分行使选择权,恰当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这样更有利于尽快实现权利救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记 者:今年5月1日以后,当事人要怎样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呢?

  张成武:一是要弄清楚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二是当事人起诉、自诉应当提供齐全完备的诉状材料。当事人可以按照省院设计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列举的科目准备材料,包括符合法定要件的起诉状或申请书,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等内容,这样就不会遗漏、出现差错。为了做到这两点,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有诉求、需要权利救济的当事人,要学习了解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有困难的可以向熟悉法律的人员进行咨询,例如社区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前进行咨询。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当事人决定起诉前,一定要了解立案登记制中起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里的第二条,要求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涉及时限的计算问题。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法院将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将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也将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这些规定既对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要求,也明确了当事人补正不能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把权利义务弄清楚。 

  记 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提到了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要进行依法惩戒,这与立案登记制有什么关系?

  张成武: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规定》明确提出了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记 者:立案登记制马上就要实施了,您还有需要对公众讲的吗?

  张成武:全省法院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程序和各项规定,对于到法院起诉、自诉、申请的当事人,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也将为当事人及时释明,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要确保顺利进行,取得好的效果,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希望广大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帮助我们完善工作,携手将立案登记制贯彻好、实施好,为法治山东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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