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6 11:03:00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我要评论
交房多时,房产证却迟迟“难产”。今年年初,十余名正大城市花园业主陆续向开发商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正大公司)追索违约金。近日,这批案件集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应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是政策有新变化导致房产证“难产”的说法,也被法院驳回。按照判决,这些业主获赔的数额从5000元至万元不等。
开发商辩称:提交资料增加,导致办证延期
业主赵女士,是胜诉业主中的一位。今年5月,她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诉状称,2008年9月,赵女士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正大城市花园内的一套房屋,赵女士已付清购房款,可涉诉房屋交付后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为此,赵女士要求判令济南正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对于迟迟“难产”的房产证,开发商却另有说辞。济南正大公司辩称,政府政策的变化是造成延迟办证的原因。自2011年5月以来,济南市建委在开发企业办理开发房产综合验收方面提交资料增加了11项,导致办理产权登记提交资料增加,严重加大了开发企业的办证义务,最终导致办证延期。另外,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开发商遂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历下法院判定:违约持续,并非政策变化所致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赵女士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济南正大公司于2008年11月交付了涉诉房屋,但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备案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因涉诉房屋具备合法的建设及销售依据,且被告济南正大公司有权销售涉诉房屋,故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涉诉房屋于2008年11月交付,但济南正大公司却未能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涉诉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济南正大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赵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11667.52元。
法院还表示,因济南正大公司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对济南正大公司认为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不予采纳。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系固定数额,该违约金不以违约天数计算,且济南正大公司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故对于济南正大公司认为2011年政府的政策变化造成迟延办证,济南正大公司应减免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原标题:十余名正大城市花园业主追索办证违约金 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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