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 原告请求被驳回

2015-12-22 16:23:00    作者: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狼牙山五壮士 原告 梅新育 驳回 请求法院
[提要]今天上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与被告梅新育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一审判决,梅新育的行为不构成对黄钟、洪振快的名誉权侵权,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大众网济南12月22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上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与被告梅新育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黄钟和洪振快分别是一篇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的编辑和作者。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转发微博时涉及该文章内容,并评论称“《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黄、洪二人认为该言论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遂将梅新育诉至法院。

  昨天,因本案引发的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洪二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被全部驳回。

  转发评论微博含不雅词,被所涉文章编辑作者告侵权

  大众网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了解到,原告黄钟、洪振快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梅新育在其经认证的微博上说“《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微博所指涉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析》,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分别由原告黄钟编辑和洪振快写作。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从“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和“‘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原告认为,被告梅新育在微博上公然辱骂、肆意侮辱人格,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判令被告梅新育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且置顶30天,同时在媒体公开道歉;判令被告梅新育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判令被告梅新育承担相关公证费用和诉讼费用。、

  梅新育辩称,他没有因个人私事骂人,是出于社会公益感才在网上发表不当语言;原告的行为是对英雄的玷污,是对社会正面的挑战,所以原告的人格权是不完整的;他有证据证明原告无精神伤害;互联网是特殊语境,不能按正常语境标准进行判断。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文章对民族英雄有不当评价,法院称原告应当认识到会引发批评

  大众网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法院审理查明,《“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内容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法院认为,引发本案诉讼的源头系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评价被告对该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著名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法院认为梅新育评论符合核心价值观,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从形式上看虽然立足于“狼牙山五壮士”从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数量以及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问题,但全文则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本案原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批评、激烈批评,甚至负面评价等应有所预见,其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也相对较高。

  被告梅新育所发微博以三个问句的形式对《“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提出质疑,并作否定性评价,第一句“《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不具有违法性。第二句“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第三句“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未点名黄、洪两人的姓名,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法院一审认为,梅新育所发表的涉诉微博,对《“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作出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该言论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但其在微博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梅新育的行为不构成对黄钟、洪振快的名誉权侵权,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昨天,因本案引发的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洪二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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