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 14:21: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在面临环境侵权时,很多受害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心:如何证明我家的损失就是由他家的污染导致的呢?2日,山东省法院公布了我省环境侵权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公布对遭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来说,也相当于一部维权指南。
石料厂旁的梨园减产,工厂需自证清白
2002年,曹金兰承包了本村10亩土地种植梨树。王杰经营昌乐县五岳石料厂,该厂建于2006年下半年,位于曹金兰梨园的东南方约80米,中间相隔一条土公路。遇东南风时,石料厂加工石子产生的粉尘会飘落到曹金兰的果园里。因梨树减产,曹金兰怀疑是石料厂产生的粉尘污染所致,遂向潍坊市环保局投诉。
2009年8月29日,受潍坊市环保局委托,潍坊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有关的梨园受污染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石粉污染是造成梨园损失的主要原因。
昌乐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杰作为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杰辩称的涉案果园距离公路较近,石料厂并非唯一污染源,仅提供照片两份,证据不足,王杰依法应对曹金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杰赔偿曹金兰果园损失181106元。
不能排除有其他污染,赔偿责任可减轻
另一起案件则是一场跨越近十年的诉讼拉锯战。2005年1月1日,张成均与微山县高楼乡小闸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承包了该村集体管理的顺堤河涉案河段养鱼。但2011年8月23日,张成均养鱼所在顺堤河发生水质污染事件,自北向南流来污水,致使张成均144亩水面养殖的鱼陆续死亡,损失100多万。
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从微山县环保局调取了高楼乡污染事故水质监测报告,并于当日从张成均养鱼的河段往上游沿着河流进行勘验,发现江苏境内的四个公司排污的徐沛河与张成均养鱼的河段相通。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此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四个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的情形,亦不能证实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因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亦不能完全排除还有其他污染者,应酌情减轻四家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四公司赔偿原告张成均总损失额的20%。
焦躁的母狐咬死幼崽,吵闹的工地被判担责
阳谷县的王玉政在本村村南建养狐场一处,共养殖了50多只母狐。经过几年饲养,所有狐狸均怀孕,并即将产崽。2012年4月,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始在距养狐场以北100米左右处进行施工。
由于噪音,养狐场的母狐出现了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产的现象。王玉政找到施工负责人,要求其延期施工,遭到拒绝。结果,19只母狐产的幼崽全部被母狐咬死或吃掉,24只母狐流产,其中4只母狐因流产死亡。后经聊城市物价局鉴定,王玉政的损失为85550元。
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过程中,施工方虽然两次向法院提交噪音鉴定申请,但又拒不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三山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免责证据,应视其侵权行为成立,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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