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16:29:00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我要评论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为规范化执法需要,6月12日起,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启用了高拍仪处理交通违法,驾驶人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场处理,并留下影像资料作为证据备案。
此次启用高拍仪的交警大队包括市南大队、市北大队、李沧大队、高新区大队、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同三高速公路大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潍莱高速公路大队等直属交警大队。
“通过进一步核实本人身份,确认违法行为人,并保留违法处理证据,有利于规范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的执法流程,堵住制度漏洞,避免替人顶分、偷拿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等现象的发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驾驶人到上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法,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高拍仪将分别留下上述证件照片及本人现场照片共4张照片作为证据保存。
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驾驶人,规范化执法有利于违法处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请广大驾驶人理解、支持和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处理交通违法时拿好相关证件,以免因忘带证件造成不能办理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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