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学校担责成常态

2015-06-27 12:15:00    作者:吴晓锋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校园 补充责任 学校管理 伤害保险 案件审理
[提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校园伤害案件呈现学校承担责任常态化、未成年人伤害情形多样化、受伤害年龄低龄化、学生心理伤害显现化等特点。重庆市五中院分析认为,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缺乏专业性、系统性和持续性,是校园伤害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据通报,自2014年3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来,重庆市五中院共审结校园伤害案件71件,其中63%的案件由教育机构担责。校园伤害案件呈现学校承担责任常态化、未成年人伤害情形多样化、受伤害年龄低龄化、学生心理伤害显现化等特点。

  据悉,在重庆市五中院判决和调解结案的65件案件中,学校为被告的案件52件,占80%。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身体伤害后,多达92%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裁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件有25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5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有1件,共占63%;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案件11件,占17.1%。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含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其他学生、第三人的行为或过错导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较为多样。在各种人身伤害情形中,学生之间相互玩耍、打闹导致受伤害的占多数,为40.8%;因老师体罚或批评,或担心害怕老师体罚或批评等,导致自残、自杀或出现精神障碍的有4件,占5.6%。除此之外,还有学生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中受伤害、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导致触电溺水等事故受伤害、上课期间私自外出玩耍导致受伤、学校安排外出实习发生意外受伤、因学校管理不力在学校内被校外人员打伤等情况。

  重庆市五中院分析认为,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缺乏专业性、系统性和持续性,是校园伤害案频发的重要原因。部分学校将安全教育停留在书面上,没有运用于实际操作中;部分学校受经济发展等制约因素,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室、桌椅、操场、体育设施及其他教育设备;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玩耍、打闹的风险性估计不足,对一些有风险性的学生游玩没有及时教育和制止。另外,学校不注重学生对教育管理措施的心理承受能力考量、缺乏对人身伤害受害人的心理疏导等,也是学校容易被课以责任的原因。

  重庆市五中院调研发现,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呈低龄化趋势。在65件案件中,受害人年龄小于14周岁的案件占67.8%,近五成涉案学校为小学。

  调研还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安全教育缺位也是校园伤害性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多数未成年人监护人推诿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对未成年人上下学的接送、学校临时教学安排重视不够,疏于与学校的配合,导致学生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受到伤害。

  重庆市五中院建议,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专门针对教师管理队伍的安全课程,开展与学生心理年龄相适应的心理辅导。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课桌、座椅、教室、运动器械和活动场地,并辅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学校责任保险等多种措施,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网络。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鲍梓欣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