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男子开网店非法经营香烟 赚百万被查处获刑七年

2015-07-20 09:20:00    作者:李俊玲   来源:水母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张某 非法经营额 非法经营罪 网店 李某
[提要]硬中华烟280元/条、硬玉溪烟120元/条……这是网络上售卖价钱便宜的品牌烟。近日,张某、李某、曲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及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

  水母网7月20日讯(YMG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张岩 刘静)硬中华烟280元/条、硬玉溪烟120元/条……这是网络上售卖价钱便宜的品牌烟。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曲某分别因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广东人张某,去年4月到深圳找工作,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后来看到有人开网店售卖品牌香烟,获利很大,便也开了一家网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在网上开了第一家店铺,用于出售品牌香烟。刚开始买的人不多,他便请教别人,如何才能吸引更多的客户。

  李某和曲某分别是张某的客户,他们在网上除了购买衣服、鞋子外,还购买香烟。在网上看到张某卖便宜的香烟,便购买后销售给朋友或他人,赚取其中的差价。

  今年3月份,芝罘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在网上销售各种名牌烟,而且涉案数额巨大。经过缜密调查,分别在深圳、南平及烟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曲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向李某、曲某等人出售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非法经营数额1546000元;李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张某处购买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84000余元;曲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张某处购买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55000余元。

  近日,张某、李某、曲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及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

  检察官寄语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任何无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烟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我国各地卷烟价格不尽相同,在不同地区进行买卖极易获利,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销售的虽不是假烟,但香烟属国家专卖产品,非法经营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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