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小学教师师德“红线”划定 体罚学生等十类行为将受罚

2015-09-13 13:04:00    作者:张武明、齐美煜   来源:江西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红线 中小学教师 体罚学生 学生管理 教师资格
[提要]记者9月8日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将受到相应处分。

  记者9月8日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将受到相应处分。

  《办法》规定,教师有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办法》中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指的是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记者张武明、齐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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