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 网友:可怜的老父亲

2016-12-20 06:49:00    作者:   来源:法邦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小芳 方崇财 养女 单身汉 起诉
[提要]导读:养女23年,一夕成为陌生人,54岁的方崇财一想到这个事,就心酸不已。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村民们一度认为,养女小芳(化名)会让因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崇财老有所养。

  导读:养女23年,一夕成为陌生人,54岁的方崇财一想到这个事,就心酸不已。养女提出接触父女关系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单身汉收养行为是否无效,收养都需要哪些条件,请看下文。

  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

  “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一夜间变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方崇财无法像常人一样表达,只是拿着“养女”的照片,喃喃自语。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如今法院已经判他们的收养无效。拿到判决书后,有村民替方崇财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

  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去年底,54岁的方崇财重新回到村子,结束了与养女的婆家一起生活的日子。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来到前锋区的一个村子,男子称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希望有人能够收养。多位村民证实,男子带着女婴在村里住了一宿,无人愿意收养,“娃娃才出生没几天,体质单薄,都担心养不活”。

  第二天下午,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坚持将女婴抱回了家。一开始,家人不同意接纳女婴,因为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方崇财自己也无力照顾她。最后,村支书方崇军劝说方崇财的母亲,“你们把娃娃抚养成人后,将来也可为方崇财养老嘛”。

  方家人最终接受了女婴,取名小芳。方崇财很高兴,到街上去买回奶瓶、葡萄糖。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说,一开始,小芳主要靠方家老母亲照顾,母亲去世后,小芳跟随方崇前一家人生活,方崇财靠务农和打小工赚钱,负责小芳的生活、学习开销。小芳称呼方崇财为爸爸,在户口簿上,小芳与方崇财的关系一栏写着:养女。

  方崇前说,二弟对小芳很好,小芳小时候上学,方崇财经常接送。小芳10岁左右的那年夏天,到亲生父母家玩耍,临近开学还未归,方崇财急了,独自去接小芳还迷路了,几天后被救助站送回。

  村民们一度认为,养女小芳(化名)会让因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崇财老有所养。几年前,临近初中毕业的小芳不顾家人劝说,外出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

  “当时谈婚论嫁的时候,我们方家人并不同意她们两个人在一起,但小芳很喜欢他,也就只有同意了。”方崇前说,2010年前后,他们与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后,方崇财仍由小芳负责赡养。

  小芳婚后,方崇财随小芳婆家人生活。方崇前说,二弟在小芳婆家生活的时间实际并不长,几年时间里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面打零工,帮养牛场放牛等等,期间,还曾与小芳的婆家人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方崇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

  方崇前说,今年春节前夕,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广安,却未回老家看望养父,而其婆家人也未按时给二弟送生活物资,自己便在电话里与小芳的公公辛发(化名)发生争吵。除夕当天早上,辛发带着儿子和小芳一同来看望方崇财。方崇前说,小芳当天没主动跟自己打招呼,这是一次不愉快的见面。随后,小芳将养父接到婆家吃团圆饭,当天下午又将养父送回了老家。

  方崇前隐约觉得,小芳婚后,和方家的关系渐渐疏远了。直到今年4月份,小芳一纸诉状将其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子女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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