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

2013-08-26 08:39:00    作者:魏圣曜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 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 工作岗位
[提要]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5日电(记者魏圣曜)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岗位等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实行“同工同酬”。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条例》将“劳务派遣”列入“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在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三种工作岗位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一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完)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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