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08:29: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为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我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省城街头,一农民工在拉运东西。2015年,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保 记者 王晓峰 摄
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明确我省将通过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等措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其中到2015年,我省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记者 杨芳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进城农民工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平等权利,融入城市社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的过程。”
关键词:就业服务
建“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我省将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20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同时我省将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社区全覆盖。推动在零工聚集地建设一批零工市场。
关键词:鼓励措施
落户城镇后5年内仍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省政府要求,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都将被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享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关键词:劳动保障
农民工社保将全覆盖
据悉,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我省将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治理力度。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民工将与同岗职工同工同酬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需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过渡方案需因地制宜,与改革的取向相一致。
为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省将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将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关键词:市民待遇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为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我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
济南、青岛中心城区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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