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的“四员”定位

2014-10-28 16:54:00    作者:王青青 张玉芳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垦利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四员”定位
[提要]为防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环节因职责不明而出现检察监督缺位或越位现象,垦利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充当“立法守护员”、“司法执行员”、“权利保障员”、“部门协调员”,制约与配合并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了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发挥了法律监督权应有的作用,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大众网东营10月28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张玉芳)为防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环节因职责不明而出现检察监督缺位或越位现象,垦利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充当“立法守护员”、“司法执行员”、“权利保障员”、“部门协调员”,制约与配合并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了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发挥了法律监督权应有的作用,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一、充当“立法守护员”,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长期以来,垦利县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挥着守护法律和控诉犯罪等功能,并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守夜人”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2014年以来共监督纠正违法25件起,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违法机关均予以纠正。
    二、充当“司法执行员”,依法理性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合法开展。垦利县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始终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积极参与、依法监督、理性监督,确保此项工作既大胆创新,又依法进行。设立了社区矫正专职巡视检察官,重点对交付执行过程是否违法、监管部门是否违法乱作为、监管部门是否消极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上述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开展。
    三、充当“权利保障员”,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垦利县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维护社区服刑人员未被依法剥夺的基本权利,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充当“部门协调员”,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联动机制。    
垦利县院在社区矫正各部门间充当协调员,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联动沟通机制。一是横向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司法机关抓矫正,审判机关抓交付,检察机关抓监督,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二是上下联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检察长统一领导,监所部门牵头组织,派驻胜坨检察室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织就检察监督网。三是异地沟通。加强异地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社区矫正流动管理异地监督机制,防止跨区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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