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首例涉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决

2017-03-30 10:07:00 来源: 齐鲁晚报网 作者:

  用工业盐代替食盐,并用于销售,近日,刘某因此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介绍,这也是垦利区首例涉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

  记者从垦利区盐务局了解到,去年9月份,在全市多部门联合检查中,该局查处一起违规购销盐产品案件。“对一小吃街的多家饭店进行检查时,在三家小吃店里,均发现了工业盐冒充海晶盐的情况。”执法人员介绍,当时,三家店的店主均称,这批盐是八月底九月初从刘某的粮油调料店里购进的,“每箱重20公斤,三家店分别购进了40公斤、60公斤、80公斤,截至检查时,分别剩下6.5公斤、14公斤、2公斤,主要用于加工食品。”

  执法人员随后对刘某的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而据刘某称,去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一辆农用三轮车为其送来了上述假冒明华产海晶盐,他以70元/箱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了0.6吨,并主要用于销售。截至相关部门检查时,0.6吨假冒明华产海晶盐已全部销售完毕,每箱售价为80元,而主要销售对象为小吃店等。“咱们平常用的食盐,一般一袋400克、3块钱,这样算下来,还是能差不少钱的。”执法人员介绍,小餐馆、熟食店等用盐量大,一些商家为“节约成本”就会违法用盐。

  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该批假冒广饶明华的海晶盐为工业盐,而非食用盐。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垦利区盐务局将案件移送垦利区公安局处理。2016年10月18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垦利区检察院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9日,垦利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当事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该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涉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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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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