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张瑞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为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市民的法治意识,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东营市司法局特推出《跟我看“典”》栏目——栏目每期邀请一名主讲律师,通过讲述经典法律案例向群众分享民法典的条例内容,宣传普法知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乃馨 李文洁 东营报道
近几天,王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王先生的父亲系丧偶再婚,不久前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前与其继母留有共同存款及其他若干不动产。因为遗产继承问题,王先生与其继母和其继母的女儿产生了争议。对王先生父亲生前和其继母共同的财产,王先生的继母和其继母的女儿主张和王先生三人共同平均分配,王先生主张由其和继母两人平均分配,为此事闹的非常不愉快。
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黄俊华律师认为:他们三人的主张都是错误的。首先,既然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和其继母留下的共同存款及其他不动产,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该财产有一半是王先生继母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属于王先生父亲去世留下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上述规定,争议财产首先50%属于王先生继母的个人财产,另外50%属于王先生父亲去世留下的遗产,由第一顺序全部继承人进行继承。王先生继母的女儿是否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关键是看其与王先生的父亲是否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如果王先生的父亲还有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应依法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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