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东营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9-24 16:17: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交警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9月24日,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4起。

  案例1:

  2021年08月03日20时30分许,孙某驾驶沪UP**49(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沿河口区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街路口附近,向南左转弯时,与沿义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曾某驾驶(女,15岁)的东营000**58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曾某及乘坐电动二轮车的曾某(男,3岁)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孙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曾某娟实施了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河口大队辖区)

  案例2:

  2021年07月11日21时51分许,刘*利驾驶鲁NV***1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9km+500m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的宋*亭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相撞,致使宋*亭及乘坐人宋*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1、从宋*亭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5mg/100ml。

  2、刘*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宋*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宋*来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行为与该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刘*利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宋*亭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来无责任。

  (利津大队辖区)

  案例3:

  2021年8月13日1时38分许,尚某醉酒驾驶鲁E9***E号小型轿车,沿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华市场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至此处等候信号灯的邢某驾驶的鲁E5***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任。

  (直属二大队辖区)

  案例4:

  2021年7月20日00时20分许,刘某颖驾驶鲁E61***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兴路康居小区8号楼西侧时,与头南尾北停驶的鲁ET8***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两车损坏,无人受伤。

  经调查,刘某颖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刘某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垦利大队辖区)

  在此,东营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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