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夫妻房屋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并非都是平分

2021-11-30 15:2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随着中国婚姻法的不断健全,很多人以为即使是婚内出轨,婚后的财产也基本都是平分的,但是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洞見·律師获悉一则案例,判决结果却让人有些意外:男方没有出轨,没有家暴,只是简单的和平离婚。可双方在离婚分割市值350万房产时,男方却只分到了3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了解到,小莉与周强结婚两年,日常生活中总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周强选择搬出去独自居住,两年后小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其他财产都好说,但在分割市值350万的房产时,小莉却坐不住了。一审法院判决: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莉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莉支付周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原来:房屋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莉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小莉和周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莉和周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其中小莉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小莉不甘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那现如今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分配啊。对于现在的结果她无法接受,于是小莉找到洞見·律師,希望还有一线转机。

  洞見·律師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莉和周强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于是,洞見·律師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立刻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小莉和周强离婚,房屋归小莉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莉支付周强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莉归还。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案外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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