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东营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2022-04-13 19:0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静

  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静置期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启用东营市进口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东营市域内的进口货物,除在省内其他市进过集中监管仓并取得《**市(县、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的,必须在我市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检测、消毒、静置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应入尽入”。

  二、货主应在进口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 (http://117.73.254.122:8099/  )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查验通关单、消毒证明、检测证明,比对货物和报备信息,办理登记入仓手续。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静置不少于10日,实行分类存放,严禁人员接触。

  四、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取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出仓。集中监管仓出具《出仓证明》,《出仓证明》包含监管仓名称、地址、核酸检测、消毒记录和静置等信息,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五、市内进口货物加工、仓储、销售、使用者应当查验并留存进口货物《出仓证明》。没有《出仓证明》的进口货物,一律不得进行加工、仓储、销售、使用。

  六、运输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的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七、进口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对不按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 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律停业整顿;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进入东营市域内的进口货物,仍按照原要求落实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静置10天等疫情防控措施。

  十、此前发布的关于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东营市进口货物集中监管仓名单如下:

  1、广饶县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地址: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59号

  联系电话:13345031818

  2、利津县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地址:利津县利七路北50米

  联系电话:13854631881

  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地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路97号

  联系电话:13706368166

  4、东营综合保税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129号

  联系电话:0546-8019521

  东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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