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0 09:06: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以下简称《致青春》)票房大卖,编剧李樯也公开出版《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剧本集。虽然李樯瞅准商机出版剧本集,不过也因此陷入侵权风波,对于是否侵权,昨日,记者通过图书出版方联系到李樯工作室,工作室回应:目前为止,一切合法。 记者 朱德蒙【说法】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致青春》以超5亿的票房让主创们看到广大“钱景”的同时,也让他们看到别样的商机。日前,影片编剧李樯出版《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剧本集。记者在一些图书网站上看到该书已经上架销售。编剧李樯出版电影剧本集可谓趁热打铁,但也让他陷入“侵权门”。
众所周知,影片改编自辛夷坞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而且小说还未改编成电影前已经拥有众多书迷。此次,李樯公开出版《致青春》 剧本集让不少网友和作家替辛夷坞抱不平。昨日,作家鲁奇就在微博中写道,“侵权可耻……”
之前,有记者采访小说《致青春》作者辛夷坞时,其经纪人李国靖曾表示,事情涉及方面太多。但他也透露,辛夷坞方面只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未针对改编剧本能否出版做约定。昨日,记者试图核实此说法,但并未得到辛夷坞方回复。
但是,记者通过图书出版公司联系到李樯工作室,该工作室则回应:“目前为止,出版所有途径授权都经过完备的法律程序,一切合法!”【律师】未经原小说作者许可为侵权昨日,本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影视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张继志,他表示,因为目前看到的都是新闻报道,没有看到当事人签署的具体合同,“所以我不能就本案做怎样的评判。”
但随后张继志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在文字作品进行许可使用或转让时,双方需签署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明确权利范围和期限,“这时对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的许可使用、转让的权利,被许可方是不能行使的。也就是说,如果我许可了你改编电影剧本并进行拍摄,你是不能进行电视剧的剧本改编及拍摄的。”“与此同时,出版改编作品,本案就是改编作品剧本,必须征得改编者和原创作者(小说)的双重许可,这是法律规定。基于以上,未经小说作者许可的出版行为,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张继志说。
【先例】《马文的战争》,作家获胜李樯出版《致青春》剧本集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爆料李樯的行为早有先例。此前,《姨妈的后现代生活》编剧李樯就和作家燕燕碰上,作家燕燕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在影片上映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改编。
2011年,作家叶兆言和编剧陈彤因《马文的战争》一书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引起各方关注。最终,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彤及北大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叶兆言署名权、改编权等权利,共同赔偿叶兆言33.2万余元。
不过张继志也告诉记者,当时在该律师团队接手的《马文的战争》一案中,“合同中写有"不承诺玫瑰影视公司或该公司聘请的编剧以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一句话,也就是说明确禁止了还要出版。”张继志说。这也是《马文的战争》一案作家最终获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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