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5 17:06:00 来源: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缺陷产品不能一召了之(经济时评)
林 琳
随着中国步入汽车社会,巨大的市场将释放更多汽车消费需求,相关的配套监管和保障机制也应该迎头赶上。当市场机制出现了不畅,政府更该及时补位。
大众新速腾“断轴门”事件余波未了,500多名速腾车主近日已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维权。而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虽已截止,但征求结果尚未对外公布。从《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断轴门”事件在同一时间轴上持续发酵,恰恰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上了一堂公开课。
长久以来,由于汽车产品本身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导致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鸿沟,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往往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
由于维权渠道的不畅通,一款汽车产品被召回具有很大偶然性和滞后性,普通消费者维权的成本相当高,一般只能通过向质检部门投诉或向媒体爆料的方式促使缺陷产品进入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视野。其中,由于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去年底才正式上线,积累和整合信息的能力仍待提高。而向媒体爆料获得关注则有更大的随机性。以大众新速腾为例,从厂商宣称的“极个别案例”到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消费者已维权两年并仍在继续,其中艰辛溢于言表。
与此同时,由于对汽车召回后的补救效果衡量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使之更容易成为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矛盾激化的焦点。要断绝缺陷产品的后患,仅靠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进行自律是很难实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即将出台正当其时。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明确了“质检总局负责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活动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不过,具体的评估过程如何实施?对于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的补救措施是强制厂商实施还是由其选择性实施?继续补救后如果仍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怎么办?多次补救对车主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希望相关部门能有更全面的考虑,减少厂商日后推脱责任的弹性空间,让《办法》真正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随着中国步入汽车社会,巨大的市场将释放更多汽车消费需求,相关的配套监管和保障机制也应该迎头赶上。当市场机制出现了不畅,政府更该及时补位,一方面应加大前端监管力度,重视投诉信息的收集与整合,加速汽车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多层次的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应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不但让召回制度的实施有章可循,更要让实施的效果可度量、可持续、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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