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成马路新杀手四成事故都跟它沾边儿

2015-07-15 08:21:00    作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电动车;马路;新杀手;四成事故;沾边儿
[提要] 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的特点而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因电动车的违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本报记者 王超
  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的特点而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因电动车的违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违章驾驶是事故发生主因 
此类事故导致伤亡率较高 

  东营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2013年至2015年6月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630件,其中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占40%多。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之间以及电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此类交通事故在很多情况下与电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具有很大的关系。法官表示,电动车驾驶人基本都未经正式驾驶技能培训,遇到紧急情况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导致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拐弯掉头、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较普遍。 
  电动车具有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双重特点,由于过度注重行驶速度等,部分电动车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刹车装置、警示装置不足,再加上电动车驾驶人未经过正规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差以及自身防护意识薄弱等,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很容易与机动车或路面设施发生碰撞。2014年8月20日上午,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左向右横穿公路的62岁的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受害人武某当场死亡。据统计,在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电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占此类案件的80%以上,致残、死亡的约20%。此外,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60岁以上的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电动车属性定位模糊 
电动车方赔偿能力差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现实中,电动车生产商仅考虑消费者的需求而忽略了安全标准,电动车超标现象非常普遍。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都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只有极少数案件中,电动车超标严重且当事人对电动车属性进行鉴定后,依据有关部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部门才会把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在东营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案件占总数的10%左右。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直接影响电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故电动车属性的定位成为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
  法官表示,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基本处于劣势,受伤者基本为电动车一方,但在电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一方会作为侵权人。相对而言,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收入较低,赔偿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仅医疗费少则上万甚至更多,远远大于电动车的价格和低收入者的赔偿能力,受害人损失很难得到有效赔偿。2013年11月14日,被告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相撞。事故导致刘某身体严重受伤,伤残级别为一级并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武某赔偿刘某40余万元,武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审理的电动车作为侵权一方的交通事故中,损失较少的自动履行率较高,而受害人损失较大的基本不会自动履行。 
  法官建议,加强电动车行业的监管,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使电动车行业尽快转型升级。同时提高市民安全和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尝试对“超标”电动车引进强制保险制度,以此分散电动车事故的赔偿风险,保护电动车驾驶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为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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