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

2015-10-10 17:19:00    作者:齐 静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行政执法人员 培训考试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 法制机构
[提要]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11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本报济南10月8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11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新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如果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新办法提出,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获得行政执法证件。新办法不仅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也有效约束了临时工执法情况。

  据了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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