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车管所组织300余名审验驾驶员接受警示教育

2013-07-05 09:15:00    作者:任晓妮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市车管所;组织;300余名;审验驾驶员;接受;警示;教育
[提要]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行驶,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于7月4日下午组织300余名审验驾驶员到东营区人民法院接受警示教育,听审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和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从典型事例入手,让驾驶员直观地感受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大众网东营7月5日讯(记者 任晓妮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行驶,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于7月4日下午组织300余名审验驾驶员到东营区人民法院接受警示教育,听审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和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从典型事例入手,让驾驶员直观感受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4日下午,300审验驾驶员来到东营区法院,旁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和两起交通肇事案件。所有人入座后,审判正式开始。被告人盖某,于2013年4月8日0时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ELxxxx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捷加气站对面时,与停放的出租车相撞致三辆出租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3年4月18日盖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0月31日14时35分许无证驾驶鲁EMxxxx厢式货车在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运河路与泉州路交叉路口与受害人驾驶的中华轿车相撞,致厢式货车乘车人岳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以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被告人具备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意见相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三起案件均为典型案例,更直观地反映了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此次审理的案例都具有代表性,我们希望通过听审,驾驶员们能够亲眼看到违法行驶所受的处罚,进一步加深印象,提高安全行驶意识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忠华接受采访时说道。 

第一个庭审结束之后,周庭长向大家介绍了近年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据了解,从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88件88人,收案数量仅次于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占同期案件数量的8.7%。已审结的86起案件中,被告绝大多数为男性,女性只有1人。以30-50周岁的群体为主,共有49人,占总数的56.7%。从文化程度上看,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共有66人,占总数的76.7%。从职业分布上看,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共有63人,占73.3%。2011年至2013年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75件180人,占同期收案的14.6%。

驾驶员龚师傅在听审结束后告诉记者“我开车10多年了,第一次来法院审,看到这些具体数字和真实案例感觉很震撼,现场聆听感触很多,以后一定要更加注意交通安全,依法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次来法院听接受警示教育真的很有意义。”

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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