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2 09:08:00 作者: 来源:东营日报 我要评论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1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申长友
2013年9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者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者完成国家、省部级社科项目;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被公认为教学领军人物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文化、体育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东营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当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推荐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或者市直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东营单位审定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5-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当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立项或者支持时应当给予一定倾斜;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每月1000元的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发放。
第十六条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管理期内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疗养和查体。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健康疗养和查体时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使用。
第十七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考核制度。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考核结果与管理期限和相关待遇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九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应当事先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2009年9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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