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房产企业使用“霸王”条款 被罚一万元

2014-03-12 15:06:00    作者:吴天俊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格式合同 东营 社会事务管理局 买受人 房产企业
[提要][提要]近日,记者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东营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故意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受到工商部门1万元罚款追责。

  大众网东营3月12日讯 近日,记者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分局、质监分局、东城工商所、社会事务管理局食药科合并)获悉,东营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故意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受到工商部门1万元罚款追责。

  据介绍,该房企在2013年开发东营一楼盘过程中,使用了诸如“买受人违反约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收取买受人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房屋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补偿”、“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予以冻结,买受方自出卖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冻结之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自冻结之日未履行付款义务”等不平等条款。这些条款涉嫌违反了《合同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工商部门以《行政指导告诫书》的形式对当事人予以告诫并要求进行改正。但三个月后,工商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仍在沿用原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与消费者签订售房合同。至查获时,该房企在整改通知书下发后共销售一套商品房,期间尚无违法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房企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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