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男子带枪入住酒店 以非法持枪罪获刑两年

2014-09-15 14:27:00    作者:王青青 刘楠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一男子;带枪;入住酒店;非法持枪;获刑两年
[提要]近日,东营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大众网东营9月15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刘楠)近日,东营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被告人王某爱好收集枪支、匕首。199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某商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单管猎枪后私藏于家中。2014年5月31日,王某携带该单管猎枪入住东营大明大厦某房间。同年6月2日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玉苑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赶至大明大厦,王某见到民警后携枪逃至大明大厦二楼东侧的料理店内,并将随身携带的洗衣袋扔至吧台内。民警当场将王某抓获,并在料理店吧台内起获王某扔掉的洗衣袋,从洗衣袋内查获王某持有的单管猎枪一支,从其居住的酒店房间查获匕首一把。后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东洋刀三把,军用匕首两把,子弹套一个。经鉴定,该单管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枪支、匕首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枪支散失在社会上,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枪支管理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任何种类的枪支,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持枪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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